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用以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了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1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当年综合测评成绩在学院一等奖学金标准以上。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资金管理
第四条 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下拨各系。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资金在学院济困助学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个人申请:学生在获知国家奖学金评选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申请材料及《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提交在所在院系。
第八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系负责提出本系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院内公示后(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系(院)确定的推荐名单和《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第九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将国家奖学金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主管领导签发,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照教育厅批复公告,学院于每年12月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十四条 各系要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