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以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了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1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划拨的总人数确定,在综合考虑系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构等因素下拨资助名额。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在册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资金管理
第六条 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拨各系。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统一在学院济困助学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每学年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填写《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负责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院内公示后(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第十二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主管领导签发,并于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厅批复公告,学院于每年12月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存入学校奖助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