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国家设立了国家助学金,并完善和调整了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1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划拨的总人数确定,在综合考虑二级系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构等因素下拨资助名额。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等级分三档:一等4000元/年(5%),二等3000元/年(10%),三等2000元/年(9%),由学院财务处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在册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八)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资金管理
第六条 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下拨各系。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统一在学院济困助学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每学年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填写《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开具证明,填写《贫困认定表》,证明、认定表需盖乡、县民政局及村委会公章(城镇户口该街道办事处及上两级单位公章),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负责提出本院当年获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院内公示后(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第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将国家助学金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主管领导签发,并于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厅批复公告,学院以现金或银行卡方式分两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三)被资助人私自出售个人饭卡中资助金;
(四)以助学金请吃,购买高档用品;
(五)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