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性,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精神,修订本规定。
一、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要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或未按规定就座参加考试的;
2、携带非考试指定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不出示学生证等相关证件而参加考试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制止无效的;
5、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离考场或拖延考试时间的;
8、将试卷(含发卷过程中所剩的多余试卷等)、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10、旷考的;
11、经认定其他违纪行为的。
二、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携带并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3、传递、交换考试相关资料(书籍、笔记、纸条)的;
4、使用手机、呼机等通讯设备传递答案的;
5、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试卷的;
6、在课桌上写有与考试科目相关内容的;
7、评卷教师认定,同一考试二份或二份以上答卷雷同率达90%以上的;
8、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考生个人信息的;
9、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故意损坏考试设施,情节严重的;
11、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查证的作弊行为,考生拒不承认,但有确凿证据的;
12、被他人举报,经查证确实作弊的;
1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5、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三、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4、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引起较大混乱的;
5、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
四、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替别人考试或找他人替考的;
2、累计两次考试作弊的;
3、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4、利用高科技通讯设备(如无线耳机、抗屏蔽仪等)作弊,手段隐蔽,后果严重的;
5、通过网络进行作弊的;
6、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态度恶劣的。
五、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或教学环节的成绩以零分记,须重修或补考,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停发年度奖(助)学金。
六、如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分别裁决,应给予其最高处分种类予以处分。如学生对其违纪事实拒不承认,态度恶劣,学院可以根据违纪事实给予较高处分种类直至开除学籍。
七、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论要送交学生本人,如确有特殊困难者,要在学院发出公告。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参照《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条例》)
八、以前规定若有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