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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1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正确引导、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在籍全日制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机构

第六条  成立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学院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负责人组成。各系(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系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学生会主席组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七条  成立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属学生处),负责全院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  学院按照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在学院教育事业收入提取的6%资助经费总额中核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费),专款专用。

第九条  财务处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院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列入各系学生工作考核评估体系,优奖劣罚。

第三章  资助体系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由“奖、助、贷、勤”等内容组成。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实施办法参照《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山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实施办法参照《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山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三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较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实施办法参照《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要求,学院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参照《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院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规定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每年用于勤工助学的经费不低于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总额的10% 。实施办法参照《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从学费收入(含学生公寓住宿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院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学院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八条  学院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奖助学金渠道。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系(院)应在学年初及时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录入“山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参照《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各项资助工作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班级、各系(院)、学院三级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各系(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除追回资助金以外,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义务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低于2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作者:周建男 摄影:高翔 编辑:xuesheng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