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的精神,认真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透明、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全面领导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核工作,学生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各系(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统称“普困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统称“较困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统称“特困生”)。
第八条 学生能够证明其本人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普困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长期无固定工作的;
(二)城镇低保家庭;
(三)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普困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较困生:
(一)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或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二)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第十条 较困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与建档
第十二条 学院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寄送《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末,学院向在校学生发送《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应如实填写《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中旬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评议、审定、调整时间。
第十五条 贫困生评定的程序为:
(一)各系(院)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工作安排组织填写、收集《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辅导员主持召开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会议,根据学生提交的《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三)各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初评结果审核无误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并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汇总、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系(院)。各系(院)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实填写《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同时将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录入“山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六条 各系(院)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专人、专柜管理,以便及时整理档案,以备查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采取动态管理,每学年视学生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各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各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辅导员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